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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孝道的法制历程
日期:2020-08-20 18:04:00  发布人: 

古代孝道的法制历程

张远航 (辽宁工程职业学院,辽宁 铁岭 112008

 

[摘要]:创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家庭和谐,而想建立和谐家庭,就要懂得尊老、敬老、爱老。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孝道对于现代的“孝”文化影响很深远,这是古代社会给我们留下的瑰宝,同时也是古代法律制度给我们留下的瑰宝。本文将从历代法律制度中的孝道进行阐述和回顾,旨在表明中国古代会重视孝道的根源是源于法制。

 

关键词:孝道  法制

 

  中国古代,孝道是治家之本,同时也是治国之本。很多朝代都视孝道为志国之本、兴邦之要,孝道可以用来作为定罪论刑,也可以作为选官任官的准则,也是古代民间流传千年的佳话,古代的二十四孝即为最好的证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写道:“中国的立法者们……认为应该鼓励人们孝敬父母,并且集中一切力量,使人悟遵孝道。……这个帝国的构成是以治家的思想为基础的。”中国古代制定了很多的礼法和礼仪,让世人来尊崇孝道。例如:君臣之礼、夫妻之礼、兄弟之礼,还有三纲五常,无不说明了中国古代社会对孝道的重视。

  中国古代的孝道受到社会的尊崇,也包含了很多内容,范围也很宽泛,有现在社会多共同认可的尊老敬老的孝道,也有臣子对帝王忠诚的孝道,有对老人的孝道,也有对丈夫的礼,而这些近乎严苛的孝道礼法全部都通过古代的法律制度得以体现,并得以继承和弘扬。

一、商周时期法制中的孝道

  在夏商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孝道的雏形,已经有了不孝罪和不从王命罪,对于不孝罪和不从王命罪的刑罚也很残忍和严苛。到了西周,礼法开始作为社会政治制度和文化的核心,内容也更加的详细,孝道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方面,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亲亲”和“尊尊”。亲亲的核心是“孝”,强调幼尊老、老爱幼、夫妻和睦、以及男女有别;而“尊尊”的核心是臣对君尊、下对上尊、妻对夫尊、奴对主尊等。当时的礼法已经将基于血亲之间建立起来的和基于君臣礼仪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纳入了孝道的范畴,并建立了严格的等级制度,行礼是遵从先祖的意志;有了根据血亲远近制定的继承制度,并制定了五服九族图,区分亲属的远近关系,也来区分孝的程度;婚姻也要遵从“父母之命”;女子“七出”第一条也规定了“不顺父母”(大家注意,这里是“不顺父母”,不是“不孝父母”,从此我们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对于孝道的规定的严格程度。)。西周还继承了夏商时期对于不孝罪和不从王命罪,改为不孝罪和违抗王命罪,视这两宗罪为罪恶之首。

二、春秋战国时期法制中的孝道

  春秋战国时期,私有制开始出现,各国开始公布成文法,也出现了儒家、道家、墨家、法家,开始百家争鸣的现象。很多变法也逐渐倾向于法家思想,重刑轻罪,礼法遭到了破坏,但我们也看到了很多孝道的影子,齐桓公称霸诸侯时,与诸侯订立五条盟约,其中第一条就是“诛不孝”。战国时期,荀子将礼与法融合,巩固了礼的地位,将孝道作为衡量礼与法的重要标准,这也使得孝道成为了统治阶级的重要工具。

三、秦汉时期法制中的孝道

  先秦时期,儒家思想开始盛行,儒家思想提倡“仁”本,提倡“礼治”、“德治”、“人治”,“礼治”规范的就是君臣之间、父子之间、君臣之间的关系,“德治”、“人治”则规定了在这些关系中犯罪怎么进行处理,这也给当时的法律制度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秦律中明文规定的“不孝罪”。父母可以子女违背父母意志而请求官府判处子女“不孝罪”,处以“弃市”的刑罚;法律规定了殴打祖父母的判黥为城舂刑;还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财产有支配权,而子女擅自拿取父母的财产则视为“盗”,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等等。

  西汉时期是最重视孝道的,后世称西汉是“孝治天下”。西汉的法律制度以“三纲五常”为基础,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即亲属犯罪,可以为之隐瞒;将君权、父权、夫权推至至高无上的地位,只要有违背这三权的思想不用行动,也会受到处罚;第一次将孝道纳入到举荐官员的行政法范畴,推出“察举孝廉” 制度。西汉时期,由于“独尊儒术”,所以沿用了秦制,法制中有很多孝道的规定,这对西汉之后的朝代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四、唐代法制中的孝道

  《唐律疏议》作为唐朝的律法,尊崇德礼,对孝道伦理进行倡导,对不孝行为进行严惩,充分体现了当代的孝治思想。《唐律疏议》将“不孝”作为“十恶”之首,认为不给父母提供衣食住行、控告父母、诈称父母死等都是不孝,都可以定为“不孝罪”,对于不孝的行为《唐律》也规定了很重的刑罚,以示严惩。同时,《唐律》规定官员父母去世的应当回家守孝,除国家需要的,否则不能继续为官。

  我们可以看到,唐代对于孝道的法律规范更加的严格,并且除了对孝道的刑事处罚规定外,还对孝道的宣传进行了法律制度的规范,《唐律》继承了历代法律制度对孝道的规范,对明清时期法律制度规范孝道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古代孝道在法律制度中的推行和发展历程,给了我们很多的启示,“孝道”是我们应该继承和宣扬的。在现代社会中,孝道的宣扬和遵守除了是道德的一种规范和舆论的一种力量,更是法律制度不可缺失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我们不仅要在心中有“孝”,还要将孝道文化继续发扬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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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远航,女,19865月,东北大学法学硕士,工作单位:辽宁工程职业学院,讲师。电话:13841022364,邮箱:lgzyzyh@163.com,地址: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鸭绿江路18号,邮编:1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