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建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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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日期:2023-11-02 13:19:28  发布人:admin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规范我院学生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攻读大专学历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全院学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自觉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不得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四条 学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篡改研究数据。

  (二)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及课程论文等)。

  (三)未参加实际研究,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等。

(四)发表论文一稿多投,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五)请他人代写论文,购买论文,或代他人撰写论文。

  (六)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

  (七)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鉴定评阅意见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五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在维护学术道德与诚信方面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制度细则,并向学生做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把学术道德规范纳入全院学生教育教学培养体系,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形成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对发现的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人,根据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科研处举报。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在校学生,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未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进行通报批评。

  (二)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者,学院责成违规者公开解释和道歉,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院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

第八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院师生员工监督。

  •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辽宁工程职业学院科研处

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