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建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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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
日期:2022-12-21 12:28:25  发布人: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研繁荣,加强学术管理,努力把辽宁工程职业学院建设成为全国知名、省内一流的特色高职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精神,成立辽宁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工作的审议、咨询机构,主要由学院教授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的专家教授参加有关会议。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开展以国家颁发的教育、科技方针、政策为依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提高学术水平,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发展战略。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 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科研方向、科研计划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 对重大科研项目进行立项论证、推荐,对成果进行审议。

第六条 组织论证学院教师需出版的学术著作和教材(包括校本教材)。

第七条 指导全院的学术活动,积极推进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

第八条 组织院内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对申请上报的科研奖励成果进行审定和推荐。

第九条 审议学院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名师、教学团队、特色专业资格和培养方案。

第十条 为教师的职称评聘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咨询及信息、审查评审推荐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对申报国家级、省级科研基金申请人的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 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十四条 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教授组成,根据需要,可聘任2-4名校外专家学者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任期2年,可连任。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1、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立足学院发展全局,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

2、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拥有博士学位,德才兼备,学术造诣和威信较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院务会议推荐、院长审定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学术委员推选,院长聘任。院长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人。学术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十八条 院内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2、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3、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经院务会研究,可增补、调整部分委员。

第二十条 经院长同意,可视履行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咨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财务处在学院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院务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