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树立正确、健康的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严明学术纪律,进一步促进辽宁工程职业学院科研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并结合辽宁工程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辽宁工程职业学院所有教师,包括从事科研、教学和其他有关工作的研究人员、职员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研究,应严谨求实、科学创新,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惯例,正当行使学术批评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珍惜并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校以及本人的学术声誉。
第四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严禁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了解他人的有关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的研究成果中直接和间接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要求注明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第六条 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参与者在科学研究中的实际贡献依次排名,但另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第七条 应以诚实、科学的态度对自己出版的著作、教材等分别注明著、编著、编、主编等。
第八条 不得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的结论而捏造研究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伪造文献资料。
第九条 不得抄袭他人的论文、著作和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未经授权,不得利用被自己审阅的论文稿件或立项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为己所用或透露给他人。
第十条 不得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晋升申请中提供虚假学术经历、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第十一条 不得将研究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第十二条 科研处为校内外各单位和个人投诉本规范第二条所规定的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单位。鼓励投诉人以实名投诉,并为投诉人保密。
第十三条 收到投诉后,科研处应及时会同被投诉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科技的校领导共同讨论,必要时可听取被投诉人的解释与申辩,决定是否对该项投诉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四条 在学院做出最终处罚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之日之后发生的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查处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