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发放实施办法
一、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纪律处分或受到纪律处分已解除;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突出,无不及格现象,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10%(含10%);
5、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评选对象
凡我院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申请参评。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四、评选程序
(一)各系初评。各班辅导员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学院评选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有关文件。各系根据学习成绩和评选标准进行综合排序,遴选出候选对象,并在系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对各系推荐名单和评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名单进行复审,研究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五、评审原则
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六、综合评定
(一)思想品德
1、获得省、市、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分别加5分、3分、2分
2、院系学生会、团委干部加3分
(二)学习成绩: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
1、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10%(含10%)才可以参评。
2、学期成绩在本专业排第1名加10分、第2名9分、第3名加8分、第4名7分、第5名加6分。
注:提交本学年本专业的成绩单一份,需两学期的平均成绩排名。
(三)参加国家、省、市技能竞赛
1、国家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相应奖项,分别加9分、7分、5分。
2、省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相应奖项,分别加7分、5分、3分。
3、市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相应奖项,分别加5分、3分、2分。
(四)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习惯。
(五)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七、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院于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领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和各系要安排专人负责本项工作的初审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档案,认真做好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好事做好。
3、本学年内发现获奖学生因某种原因不符合资助对象,经各系申请、学院审批,立即停止资助,报省资助中心。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原《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发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规 [2019]2号)文件精神,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名额、标准
(一)奖励对象:凡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高职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数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名额,按照各系学生情况,将评定名额分配到系。
(三)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思想教育活动,并能起模范作用;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纪律处分或受到纪律处分已解除;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无旷课行为,无不及格现象,评选按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第三条执行;
(五)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习惯。
三、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首先向所在系提交上学年的成绩单及家庭经济情况相关材料,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各系初评。各系按照评选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在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在经济困难学生群体中,按照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确定推荐名单,然后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报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审核。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对各系推荐名单和评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名单进行复审,研究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四、其他规定
已经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同学年内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于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领发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和各系要安排专人负责本项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励志奖学金档案,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好事做好。
3、本学年内发现获奖学生因某种原因不符合资助对象,经各系申请、学院审批,立即停止资助,报省资助中心。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院奖学金评审、发放实施办法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创建良好校风,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原则
1、奖学金评比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奖学金评比以系年级为单位;
3、奖学金比例一等奖学金人数不超过年级学生数的1%;二等奖学金人数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2%;三等奖学金人数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2%;
二、奖学金评定等级和金额
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人民币500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人民币300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人民币200元。
三、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纪律处分或受到纪律处分已解除。
2、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无旷课行为,无不及格现象,评选按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第三条执行;
3、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4、热爱劳动,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各种义务劳动,能认真搞好宿舍卫生。
四、评选程序
(一)各系初评。各系根据学习成绩和评选标准进行综合排序,遴选出候选对象,并在系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对各系推荐名单和评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名单进行复审,研究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五、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院及时将学院奖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2、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和各系要安排专人负责本项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好事做好。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原《学院奖学金评审、发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院推行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辽宁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辽宁工程职业学院在籍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学生。
二、认定等级和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生)。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确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其它特殊情况。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生):
1、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且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3、已故单亲家庭,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4、固定经济收入少,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5、其它情况。
三、工作小组
(一)我院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包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二)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和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院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学生处处长及各系副书记,全面指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和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四)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系副书记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学生管理干事、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同时,各系要明确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五)各系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主题班会、网络媒体、家访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内容应包括资助项目、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限、资助金额等。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在学校发布公告起的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最后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福利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三)综合认定。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或其他有效证件,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实际生活情况,讨论提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报所在系审核;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改正,审核通过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对各系评议结果和困难材料再次调查与核实,审核通过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四)结果公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审核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公示期届满后,各系填写电子版《辽宁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细汇总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汇总后列入《辽宁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作为学院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院有关政策给予相关资助;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奖金。情节严重者,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五、注意事项
(一)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院对学生实施资助的主要依据,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得列为资助对象。
(二)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学院要及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调整和资助工作。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规 [2019]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关于我院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名额、标准
(一)评选对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高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推荐名额:国家助学金人数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名额,按照各系学生情况,将评定名额分配到系。
(三)资助标准: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400元; 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750元。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纪律处分或受到纪律处分已解除;
(三)讲诚信、明礼仪、懂感恩,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刻苦,积极上进,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德育成绩不低于90分(百分制),一学年内补考科目(非考查科目)不超过3科,评选按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第三条执行;
(五)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六)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及残疾人子女的贫困学生必须优先考虑;
(七)表现良好,热心集体事宜(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认真完成辅导员、任课教师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首先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及家庭经济情况相关材料,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各系初评。各系按照评选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在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后,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审核。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对各系推荐名单和评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名单进行复审,研究通过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四、有以下情况者,取消助学金资格
(一)有奢侈消费、不当消费等行为之一者;
(二)学习态度不端正,思想落后、行为不积极上进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者,在处分期限内停发助学金;
(四)不讲诚信,故意拖欠学费者;
(五)弄虚作假者。
五、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学校于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手中。
2、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和各系要安排专人负责本项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资助学生档案,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好事做好。
3、本学年内发现受助学生因某种原因不符合资助对象,经各系申请、学校审批,立即停止资助,报省资助中心。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原《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院助学金评审、发放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国家和学院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引导帮助他们树立自强精神,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规 [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名额、标准
(一)评选对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高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评选名额:助学金比例一等助学金人数不超过年级学生数的6‰;二等助学金人数不超过年级学生数的9‰;三等助学金人数不超过年级学生数的1.5%;
(三)资助标准:一等助学金每生每月2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月15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月100元。每学期发放4个月。
二、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纪律处分或受到纪律处分已解除。
3、讲诚信、明礼仪、懂感恩,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积极上进,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德育成绩不低于90分(百分制),一学年内补考科目(非考查科目)不超过3科,评选按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第三条执行;
5、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6、表现良好,热心集体事宜(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认真完成辅导员、任课教师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评审程序
(一)各系初评。各系按照评选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在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后,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报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审核。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对各系推荐名单和评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名单进行复审,研究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受助学生名单。
四、有以下情况者,取消助学金资格
(一)有奢侈消费、不当消费等行为之一者;
(二)学习态度不端正,思想落后、行为不积极上进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者,在处分期限内停发助学金;
(四)不讲诚信,故意拖欠学费者;
(五)弄虚作假者。
五、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院及时将学院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2、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和各系要安排专人负责本项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学院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好事做好。
3.本学年内发现受助学生因某种原因不符合资助对象,经各系申请、学院审批,立即停止资助。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原《学院助学金评审、发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
为增强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端正劳动观念,解决部分学生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教委和辽宁省教委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勤工俭学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劳动观念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解决部分特困生的生活困难、培养具有社会主义素质人才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勤工俭学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部分学生经济上的困难,从而使这些学生能够较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诚实劳动以及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二、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参加勤工俭学活动的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吃苦耐劳。
二、家庭特别困难。
第五条 要处理好勤工俭学活动与专业学习的关系,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只能在课余和假期,不得旷课。
第六条 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由学生处组织,各系(部)辅导员配合共同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必须先填写申请表,经系部审核,学生处批准,方能参加勤工俭学活动。没有申请或申请未能被批准而擅自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并且造成一定影响的,将视情节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勤工俭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九条 校内勤工俭学岗位的设置及报酬标准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
第十条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学生勤工俭学工作,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勤工俭学环境。
第十一条 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学生所在系(部)协助受益单位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因显而易见工作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勤工俭学学生在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违反合同规定时,用人单位(部门)经学生处同意后,可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度对勤工俭学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总结。
三、实 施
第十五条 有勤工俭学愿望的学生,先向辅导员提出申请,辅导员了解其实际情况确定填写勤工俭学申请表,所在系签署意见后,统一交至学生处。学生处根据学生及岗位设置情况负责统一安排,原则上只安排经济有困难的学生上岗工作。
第十六条 岗位设置情况。 学院勤工俭学岗位主要有教室、校园、食堂的打扫以及图书馆的整理、清洁等工作岗位。学生具体的分工及考核由岗位设置的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报酬的制定。 根据各个岗位性质的不同、劳动量的大小,具体制定每个岗位的报酬。对于考核不合格,经教育无效的,一律辞退,重新换人。
第十八条 各部门需设勤工俭学岗位,要提出书面申请,交至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审核汇总后报院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外出勤工俭学的办法。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外出勤工俭学。如有特殊情况的学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家长、辅导员签字同意后,报所在系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原《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生校外勤工俭学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纪律,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降低学生管理风险,根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纪律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应遵循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中,利用课余时间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
第四条 各系对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纪律管理工作,应建立登记备案、联系报告、跟踪教育、安全承诺等制度,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和提供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 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学有余力、自愿参加、登记备案、遵纪守法、确保安全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和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进行。
第六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不得参加与大学生身份不符的工作,不得参加有损学校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 学生不得参加以下情况之一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一、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
二、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三、网吧、酒吧、歌厅、电玩城、游戏室、理发店、洗浴中心等复杂服务娱乐场所。
第八条 各系负责对本系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法纪观,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第九条 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纪的,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校不同意学生参加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一、个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二、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外单位擅自在我校招聘、招募的;
三、夜间休息时间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在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内返回学校住宿,严禁以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为由在校外留宿。
第十二条 学生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在往返学校或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一切责任与学校无关,相应责任和后果由学生及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学生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除按学校要求登记备案以外,还必须征得家长同意和支持,且不得占用学习时间或与学校各种集体活动时间冲突。
第十四条 学生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要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范,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如遇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六条 对未向系、班登记备案,擅自到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各系将对其进行教育引导,屡教不改者,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凡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一律要填写安全承诺书交各系备案,各系要建立校外勤工助学学生信息档案,加强对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引导,并按学校要求,每月底向学生处报告一次本系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纪律情况,有重大或危急情况时,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原《学生校外勤工俭学纪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