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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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日期:2013-12-02 09:57:51 发布人:admin
一、工作原则
1、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院信息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3、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
4、学院各部门公开学院信息,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5、学院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6、学院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7、学院各部门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的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8、学院各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1、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开展。
2、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3、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1)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指导、协调、推进、督促学院各职能部门依法公开学院信息;
(3)在学院网站建设和维护学院信息公开专栏;
(4)开通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5)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6)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7)制定学院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4、质量管理办公室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院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5、学院各部门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院信息公开工作。
三、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1、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2、学院各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组织机构等;
(2)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学科与专业设置,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设置,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3、除本办法第2条规定的学院各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4、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5、学院各部门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经保密审查,有关领导审批后,采取符合其特点的方式(如:学院网站、院报等)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