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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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宣传管理制度
日期:2024-06-12 13:38:00  发布人:admin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宣传工作,积极、客观、准确地宣传和展示学院的建设、发展成果,营造和谐、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扩大学院的社会影响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宣传工作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院教职工都要高度重视学院宣传工作,不断强化宣传意识,积极为宣传工作出谋划策,提高学院宣传工作水平,努力营造学院良好形象。

第二条 学院党委工作部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宣传工作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院对内对外宣传工作,加强与上级宣传部门和兄弟单位宣传部门及各类媒体的联系和交流,牵头策划、组织、开展各项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搞好校内宣传工作的检查、督促工作,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要在党委工作部的协调、指导下开展宣传活动。凡以学院名义对外从事宣传活动,都必须事前报党委工作部审批。在学院内部宣传阵地从事宣传活动的,需按照《学院信息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并应在事前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条 学院宣传工作实行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宣传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院良好形象,信息准确、适时。

第五条 学院在承办重大活动或者上级领导来校视察、考察、指导工作时,承办活动部门应通知党委工作部,党委工作部依据新闻价值大小决定是否派人参加和邀请媒体报道,承办活动部门负责提供基本的宣传信息资料或新闻通稿。

 

第二章 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学院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会议精神,国家的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

2、各级领导及校外专家莅临学院视察及指导工作的情况。

3、学院的办学理念和学年、学期工作重点。

4、学院在建设和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办学措施及活动。

5、专业建设尤其是优势或特色专业建设的措施和经验。

6、办学模式创新、人才培养取得突出成绩的重大举措及经验。

7、学院重大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及成果。

8、党的建设、群团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活动及经验。

9、与国内外高校及教学科研团体开展合作、交流等重要活动及成果。

10、教职工获市、厅级及以上表彰的教学科研成果,全院师生的先进典型以及获上级表彰的荣誉。

11、学院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创业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12、生理、心理健康知识。

 

第三章 宣传工作的主要形式

第七条 学院宣传工作的主要形式有:

1、依托中央和省、市宣传部门及报刊、电视、电台、网站等宣传媒介开展对外宣传工作。

2、充分运用学院校园网络平台开展宣传工作。

3、利用校园广播站、LED屏、宣传栏、横幅等媒介开展宣传工作。

 

第四章 宣传工作队伍建设

第八条 党委工作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加强负责宣传工作人员学习和调研,不断提高部门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要组建以负责人和宣传信息员为主的骨干宣传队伍,并加强队伍的建设。党委工作部要通过一定形式对宣传信息员开展培训,对宣传信息员的工作开展考评、表彰。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的宣传信息员要向党委工作部及时报送相关图文信息或者及时提供相应的新闻线索,信息内容应完整、准确。

 

第五章 新闻媒体宣传工作及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借助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由学院党委工作部统筹协调,各部门全力配合协助。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要围绕学院的办学目标、办学宗旨和中心工作,认真拟定每学年新闻媒体宣传的重点及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党委工作部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重大办学成果、经验、重大庆典活动等需要借助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经学院党委批准同意后,由党委工作部(必要时会同学院有关部门)与上级宣传部门协同新闻媒体通报信息,并负责来访记者的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需要借助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由主办活动部门提前一周向党委工作部报送宣传方案及相关材料,党委工作部审定并安排落实。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教职工遇到新闻媒体主动来访(含电话采访)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部门负责人,随即通报学院党委工作部。党委工作部负责媒体资格的审查并做好相应的接待及采访工作,部门负责人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章 校园网络宣传工作及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校园网主页宣传信息发布程序:

各级领导视察、调研,兄弟单位来访、交流,学院各类大型会议、学术活动需要在校园网发布信息的,文字、图片资料由党委宣工作部编辑、审核、排版后上传到校园网,重要信息需经主管领导审核。

学院各部门需要在校园网发布信息,稿件由部门负责人把关,党委工作部进行编辑、审核和发布。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校园网二级页面发布信息,必须事先由党委工作部审核,确保信息安全、无误后方能由部门信息员上传。

第十八条 学院对校园网主页新闻消息类栏目信息发布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七章 其它媒介宣传工作及程序

第十九条 学院团委对校园广播站宣传内容直接负责,党委工作部对校园广播站宣传工作进行相应指导。

第二十条 在校园里设有专属宣传栏等媒介的部门开展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或由党委工作部提出宣传主题),由相应部门负责人把关,由党委工作部统一设计制作,电子宣传资料由党委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学院LED屏上开展宣传工作,要事先征得党委工作部同意。在校园主干道或者主要建筑物悬挂横幅,须到党委工作部进行申请,通过后,由申请部门自行制作、悬挂、拆除,党委工作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章 宣传工作经费核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宣传工作,把宣传工作纳入学期工作计划,学院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院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经费,主要有媒体接待费、宣传版面费及电视、电台宣传报道费。由党委工作部牵头,借助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学院的重大办学成果、经验、重大庆典活动、特色亮点等产生的宣传费用,在学院宣传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九章 宣传信息的审查把关

第二十四条 党委工作部要对各部门的宣传工作给予适时的支持和指导。学院重要的新闻媒体宣传材料都应由党委工作部审查把关,重大材料须经学院党委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布。对外发布的宣传信息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1、舆论导向是否正确,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无抵触或违背,预期的社会效果如何。

2、事实是否真实,表述是否准确,评论是否中肯,语言是否得体。

3、对表扬或批评性的媒体宣传材料,应予慎重,在发稿前须听取和分析被表扬或被批评对象的意见,特别是涉及到的相关数据和事实要做到真实、准确,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在媒体宣传材料中,是否涉及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学院的科技机密和其它秘密事项。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宣传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应遵守宣传工作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未按本办法规定从事宣传活动,导致学院声誉和形象受损或造成恶劣的影响,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委工作部可依据本制度编制网站、院报、宣传栏、LED等相关工作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