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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获知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院信息对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辽宁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编制了《辽宁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辽宁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相关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更新。解释权归辽宁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
    一、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辽宁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我院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成员由信息公开各责任部门负责人组成。地址: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鸭绿江路18号(邮政编码:112008),联系电话:024-72230000 024-74561091,电子邮箱:lngcxy@163.com
    二、信息的分类
    学院公开的信息分“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类。其中,主动公开信息主要为: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组织机构等;
    (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设置,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的编排体系
    学院发布的“主动公开信息”包括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公开日期等内容。
    学院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按照学院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学院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信息:
    (1)学院门户网站、学院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各职能部门二级网站;
    (2)学院院报、会议纪要等;
    (3)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4)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学院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1.受理机构
    学院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向制作或保管信息所在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学院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
    2.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需填妥并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辽宁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②有明确的公开申请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④获取信息的载体形式以及本校提供信息的方式。
    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2)申请途径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填妥《申请表》后,当场提出申请,并出示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②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表》的,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的,需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信函、电报、传真提交申请的,需随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建议申请人保留邮递、发报、传真等提交申请的凭证以备查考。
    学院不直接受理以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申请获取学院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4)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浙江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6)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7)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10)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4.收费标准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辽宁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电话、信函方式向学院质量管理办公室投诉,质管办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联系电话:024-72230088。
 发布时间:2013-12-02 09:59:12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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